发布时间:2026-06-2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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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招标过程中相关问题学习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采购业务的理解和规范操作,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总结了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开标阶段以及评标、定标阶段的相关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和解答。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采购工作认真学习。具体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阶段相应问题及解答
1、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和企业业绩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答:
经营范围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企业业绩可作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授标无效。”因此,不能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作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但是,对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或完成备案。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参考《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此外,参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综上所述,经营范围不得作为限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企业业绩也需要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作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2、投标截止时间的设定,是否所有招标项目均必须满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答:
不是。此款规定的前提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3、乙单位是甲单位的子公司,乙单位允许参与投标甲单位发包的项目吗?
答:
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是允许参与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禁止投标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4、招标人能否将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的业绩、奖项等作为评审加分条件?
答:
不能。招标人可以设定业绩、奖项要求,设定的业绩奖项要求必须与项目实际需求或合同履约相关。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根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2、《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二条“...清理、排查、纠正不合理条件,重点针对以下问题:...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条。
5、招标时是否可以提高设置资质等级?
答: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资质等级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质等级要求。
法律已经通过许可的方式赋予了企业的特定资格。招标人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实质上剥夺了部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利,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可能导致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从而影响招标项目的竞争性和招标效果。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且该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6、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要求指定品牌?
答:
不能。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指定品牌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施工招标文件时,当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的情况时,允许引用某些品牌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为例说明技术规格要求,但同时要求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用来表达招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均有以上规定。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开标阶段的相应问题及解答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开标地点,但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该项目是否为有效投标?
答:
是有效投标。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投标人既可以出席开标会,也可以不出席开标会。对投标人而言,参加开标会是其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机会,但该项权利也可以放弃。投标人不出席开标会的,应视为其认可开标结果,而不宜据此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直接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活动会导致投标无效。因此,在法律法规层面,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投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23号)第四十条第一、二款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2、电子招标投标中,投标人已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但未能成功解密,如何处理?
答: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电子招标对系统的稳定性,网络的安全性有很严格的要求。根据目前情况,线上开评标仍存在风险)
【法律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2013年第20号)第三十一条。
3、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未装订时是否废标?
答:
投标文件未装订是否废标,取决于招标文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办法等未直接规定未装订的投标文件应否废标,但是否废标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详细规定。
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而投标文件未按照这一要求响应,那么该投标文件会被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而废标。
因为投标文件未装订可能会导致内容散乱、页面缺失等问题,会影响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评审过程中的可读性。目前,招标文件中均要求投标文件进行装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4、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不足3家,如何处理?
答:
在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不足三家,不可以开标。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若在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3.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采购文件规定的开启数量要求的,可重新采购或按采购文件约定变更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
答:
招标人须拒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这一规定明确了招标人在面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时的处理原则,即招标人应当拒收此类文件,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6、递交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应如何处理?
答:
招标人须拒收该投标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在招标过程中将被拒收,并视为无效投标。这一规定确保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也提醒投标人在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评标、定标阶段的相应问题及解答
1、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单位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文件中未按此要求编制,必须否决投标吗?
答:
是的。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以上条款说明投标文件相应处均须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
目前,招标文件中已不要求投标文件全文逐页签字、盖章。仅在投标文件封皮,投标函等重要地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但未按要求盖章签字已列为否决性条款,且不可澄清。保证了投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23号)第二十五条
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评标区域,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如何处理,后续应如何组织评审工作?
答:
相关法规、部委规章及公司规定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方式略有不同。应根据相应的归属范围,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二)擅离职守;”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以上均为国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评标一年2.擅离职守,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评标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如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评标区域,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招标人有权依法候补评标委员会成员至规定人数继续评审。违规成员按照相关法规或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采服务中心评审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十条
3、评标过程中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是否能继续评审?
答:
是否能继续评审,具体需要评标委员会判断剩余合格投标单位是否仍具有竞争性。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故如评标委员会判断所有合格投标单位投标仍具有竞争性时,可以继续进行评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这里否决所有投标的前提是,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内在逻辑是,只要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就不应该被否决,而是继续评标。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二十七条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不在评审资料上签字,如何处理?
答: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综上,评标委员会成员拒不在评审资料上签字,应让其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如拒绝书面阐述,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5、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或其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后续该项目如何重新确定中标人?
答:
按照不同的情况有三种方式处理,分别为递补中标、重新招标、重新评标。
(1)递补中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也可以重新招标。”
如果按照实际招标情况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不大,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如果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重新评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如果发生评委未客观公正评审(错评)情况的,需要根据情形进行处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被查实的,责令整改,优先采取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方式进行更正,如果无法更正,则组建新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如果是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发现并查实的,中标无效,由招标人从符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综上所述,如何重新确定中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评标委员会评审出现问题,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优先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要考虑前两种方式处理(即递补中标或重新招标)。如非评审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进行递补中标或重新招标,两种方式由招标人确定。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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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部:朱文龙 022-25702471
杨 涛 022-25700130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8月28日